(2015)宛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占子森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子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259号被执行人占子森,地址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青南村。申请执行占子森罚金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宛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7条第6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宛执字第259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赵 军执行员 :徐存军执行员 :范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