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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11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起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800元至借款30000元、利息1800元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