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恒发与王国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发,王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26号申请人:王恒发(曾用名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恒发与被执行人王国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恒发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国忠支付案件款25434元,已执行10000元,未执行15434元(不包括迟延期间的利息),执行费281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国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