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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定边县某镇某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定边县某镇某自然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定民初字第04006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被告定边县某镇某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定边县某镇某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义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