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尤汉平与贾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汉平,贾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73-1号申请执行人尤汉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增峰,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尤汉平与贾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贾增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增峰向申请执行人尤汉平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97元、申请执行费595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贾增峰在内蒙古乌审旗乡镇砖瓦厂家属房东侧有土地宅基地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2007530,面积:121.5平方米,该块土地登记在马世祥名下,实为贾增峰所有),现因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尤汉平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