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麻海德、李春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封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涛,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麻海德,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李春瑞,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申请执行麻海德、李春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2日以(2013)南民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麻海德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655.78元(利息计至2013年3月20日,后期利息续计),本息合计54655.78元。二、李春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3元由麻海德承担,判决生效后,麻海德、李春瑞未履行偿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麻海德举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穷尽措施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李春端外出下落不明,其工资收入被本院冻结执行他案。本案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 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