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平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冯某某,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