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付小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付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小波,地址湖北。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付小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付小波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13000.0元,承担执行费609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小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