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游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外出打工,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贝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