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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富平县支行与被告李某、刘某某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富平县支行,李某,刘某某,李某某,支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中国某某富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博文,任行长职务。被告李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富平县支行与被告李某、刘某某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富平县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富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中国某某富平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焦润潮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贺荣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