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涛。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法定代表人:曹定国。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597-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11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相应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597-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