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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执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德明与被执行人重庆铭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明,重庆铭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2749号申请执行人彭德明,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铭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附21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476-7。法定代表人向敏,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彭德明、重庆铭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四查手段,因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款14.2197万元及罚息、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法民执字第027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审 判 员  艾 伟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