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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向代华诉被告保靖县新世纪幼儿园、田海金、田林、吴绍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向代华,男,1963年0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文萍(系原告之妻),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被告保靖县新世纪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法定代表人吴绍菊,该园园长。被告田海金,男,1997年6月29日出生。被告田林(系被告田海金之父),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吴绍菊(系被告田海金之母),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魏竹璐。负责人田应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代华诉被告保靖县新世纪幼儿园、田海金、田林、吴绍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代华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9元,依法减半收取4444.5元,由原告向代华负担。审 判 长  龙运华审 判 员  石登勇人民陪审员  彭举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周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