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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冯雅志与陈永强、姚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雅志,陈永强,姚海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冯雅志被执行人陈永强被执行人姚海珠本院在执行冯雅志诉陈永强、姚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秦小年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新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执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