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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国、米天祥、刘燕玲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国,米天祥,刘燕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系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系博爱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被告刘小国,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被告米天祥,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刘燕玲,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国、米天祥、刘燕玲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0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中华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人民陪审员  郜小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