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士新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新,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86号原告郑士新。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增8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孙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宛志霞,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秋生,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士新诉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士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