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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卢文娟与孙杰、牛艳霞、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娟,孙杰,牛艳霞,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卢文娟被执行人孙杰被执行人牛艳霞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卢文娟与孙杰、牛艳霞、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杰、牛艳霞、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