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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余树中、王坤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树中,王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841-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7505537-2,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吴刚,局长。被执行人:余树中。被执行人:王坤莲。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余树中、王坤莲计划生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江海卫计外海征决字(2015)3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中法行非诉审字第5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8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