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审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上淋、张清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上淋,张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审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吕杨兴,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吴上淋,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清兰,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02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9日作出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02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2015年10月30日之后向被申请执行人催告社会抚养费,但申请执行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生效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㈢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第0209号永计生征决字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江 麟审 判 员 沈文丽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