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香美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明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香美佳食品有限公司,齐明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唐山市香美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赵福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郗红雷,男,唐山市开平区雷曼食品厂厂长。被告:齐明来,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大城县蔬菜批发市场大城添艺海货店经营者,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香美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明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香美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香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