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4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277号原告XX,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211号长乐新城会所101室。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更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