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小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小第00157号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慧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平,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宏生,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橡树玫瑰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欠交物业费5161.16元,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93.77元。原告多次催交,被告仍然未付。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5161.16元,违约金4593.7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中,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宏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