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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良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娥娥诉被告王存祥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娥娥,王存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娥娥,女,1968年9月28日生。被告王存祥,男,1979年9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娥娥诉被告王存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娥娥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