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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梁精塔与姚姆累、姚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精塔,姚姆累,姚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41-1号申请人梁精塔,居民。被执行人姚姆累,农民。被执行人姚云德,农民。梁精塔依据(2013)靖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姚姆累、姚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姆累、姚云德明确表示姚赴现未留有任何遗产供其继承,拒绝代姚赴现履行偿还义务,并表示未听说过姚赴现在生前向申请执行人梁精塔借款,也未见申请执行人梁精塔在姚赴现生前向其追偿借款。(2013)靖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姚赴现生前尚欠申请执行人梁精塔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60360元,该债务由被执行人姚姆累、姚云德在姚赴现遗产范围予以偿还。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姚赴现的遗产范围,如通过执行程序来确认姚赴现的遗产范围,将不利于充分保护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权与抗辩权。申请执行人应当另行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姚赴现的遗产范围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靖执字第141号案以裁定不予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