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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国明与扬州市惠特皮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0854号申请执行人潘国明。被执行人扬州市惠特皮鞋厂。投资人张广山。申请执行人潘国明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惠特皮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扬州市惠特皮鞋厂所欠申请执行人潘国明工资款10000元,被执行人于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扬州市惠特皮鞋厂的厂房进行评估、拍卖,现正在等待处置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厂房进行评估、拍卖,正在等待处置结果,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