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边久武与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久武,江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72号原告:边久武。被告:江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久武诉被告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久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久武撤回对被告江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