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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子荣与申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荣,申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王子荣被执行人申雪珍本院在执行王子荣诉申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