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其林与戴建忠、陈艳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陈其林。被执行人戴建忠。被执行人陈艳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戴建忠、陈艳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建忠、陈艳文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建忠、陈艳文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人戴建忠、陈艳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91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