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蒋建文与陈睿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文,陈睿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蒋建文。被告陈睿煜。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原告蒋建文与被告陈睿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春迩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睿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建文诉称,被告陈睿煜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睿煜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睿煜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建文处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陈睿煜2014年8月25日”。此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睿煜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所证实,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睿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睿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建文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被告陈睿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亮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