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王昌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王昌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29号。负责人吕小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玥,公司职员。被告王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昌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