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郭留念与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留念,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阳县鑫鼎商贸有限公司,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翟天须,翟冬冬,陈刚强,毛葡萄,张琳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异字第86号异议人:郭留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单秋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翟冬冬被执行人:汝阳县鑫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杜鹃大道东段路北第四排一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强被执行人: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刘伶路北段路西凤祥小区4号楼5单元6楼西法定代表人:翟天须被执行人:翟天须,男,汉族。被执行人:翟冬冬,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刚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毛葡萄,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琳晓,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翟冬冬、陈刚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留念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了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郭留念撤回要求本院解除对富力城10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查封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代理审判员 李青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