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国栋与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昔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国栋,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江国栋。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昔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国栋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昔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抵押给银行,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借款抵押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203848.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