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鸡东县忠旺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鸡东县忠旺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代表人郑玉石,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宝昌,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毅夫,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忠旺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凤吉,主任。委托代理人蒲云,会计。委托代理人刘恒斌,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谭宝昌、徐毅夫,被上诉人鸡东县忠旺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恒斌、蒲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上诉人已交纳),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宇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