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艾运星、刘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运星,刘敏,郑菊枝,玉山县安慧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艾运星,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刘敏,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郑菊枝,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玉山县安慧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县下塘乡下塘新街客运站。法定代表人郑菊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向被执行人刘敏、郑菊枝、玉山县安慧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欠款,但被执行人刘敏、郑菊枝、玉山县安慧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玉山县安慧鞋业有限公司有厂房及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玉山县安慧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山县下塘街下塘乡下塘新街客运站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楼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