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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灼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903号罪犯秦灼南,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本院于2006年4月29日以(2006)通中刑一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灼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以(2006)苏刑终字第0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7月2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以(2008)苏刑执字第06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执行中发现漏罪,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通中刑一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三万元。2011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1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4月21日,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0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秦灼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秦灼南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灼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秦灼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灼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判员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