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管玉英与周殿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玉英,周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484号申请人管玉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周殿成,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管玉英诉周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18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殿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484号案的本次执行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