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朝孟诉被告翁俊明、国网四川盐边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孟,翁俊明,国网四川盐边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林朝孟,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蔡有联,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翁俊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翁俊林,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国网四川盐边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孟诉被告翁俊明、国网四川盐边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朝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林朝孟负担。审 判 长 杨 航审 判 员 何天军人民陪审员 郑继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