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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马瑞暖与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暖,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马瑞暖,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义仲,院长。委托代理人宫志军,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铭君,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瑞暖与被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事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住所地在天桥区,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住所地在天桥区,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阴 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纯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