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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万力金属型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万力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11-2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万力金属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霖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万力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租赁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半成品等财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