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爱国与孙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国,孙成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夏爱国。被告孙成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国与被告孙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爱国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夏爱国承担。审 判 长 张小玲人民 陪 审员 向世平人民 陪 审员 胡超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