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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爱国与孙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国,孙成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夏爱国。被告孙成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国与被告孙成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爱国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夏爱国承担。审  判  长 张小玲人民 陪 审员 向世平人民 陪 审员 胡超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