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坤宇再生资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清远市坤宇再生资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陈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永雄,广东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益良,广东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坤宇再生资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汤贵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坤宇再生资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原告清远世环节能环保板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向晖人民陪审员 刘灿容人民陪审员 向金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