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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志佳与严建、山东省东营市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佳,严建,山东省东营市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徐志佳,男,1978年2月20日生。被告严建,男,36岁。被告山东省东营市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刘集村。负责人:严建职务:经理。原告徐志佳诉被告严建、山东省东营市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志佳诉称,原告徐志佳与案外人王峰均受雇于被告山东省东营市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3月11日原告被安排驾驶鲁E917**号重型半挂货车出差到成都履行职务。2014年3月14日22时40分许,原告驾驶鲁E917**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大广高速滑县段高速出入口南约两公里处自南向北行驶时与本公司同行同向行驶的鲁E9103**挂/鲁ES0**重型牵引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徐志佳与王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河南宏力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原告在从事职务行为过程中受伤,二被告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00000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严建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原告徐志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志佳对被告严建、山东省东营市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徐志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孝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