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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4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444号原告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惠良。委托代理人俞才康,杭州市头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74元,减半收取14587元,由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