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建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361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金瑞国际8层8-10、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373074-5。法定代表人莫太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宗壮,职员。被告:张建陆。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5年9月7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