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法国达飞海运集团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94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代表人:李静,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萍,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CGM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马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瑞秋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代理审判员 周田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