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康海新与刘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康海新,农民。被执行人刘锁,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海新与被执行人刘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商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锁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锁外出,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