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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曙光与袁庆华、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袁庆华,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576号原告:陈曙光。委托代理人:杨忠华(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庆华。被告: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庆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魏延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曙光与被告袁庆华、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曙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曙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曙光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伟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