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某,居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1日解除监视居住。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某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天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事实2015年3月11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闭某在横县横州镇横县港码头内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林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闭某身上缴获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100元,从林某身上缴获刚购得的1小包净重0.12克毒品可疑物。经检验,从缴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二、盗窃事实2015年4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闭某伙同他人去到横县横州镇洪德路以纯服装店对面的街道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共同将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10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给被害人廖某。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闭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盗窃的事实。此外,被告人闭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林某、彭某、谢某、陈某的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毒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被告人闭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外,闭某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闭某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闭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闭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闭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11日被抓获后被限制人身自由1天,属被羁押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3.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