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景林与钱志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林,钱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林,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钱志宏,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景林与被执行人钱志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志宏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景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李景林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志宏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