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景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景玲,仝永周,仝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景玲,女。被执行人:仝永周,男。被执行人:仝云飞,男。本院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景玲,仝永周,仝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