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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景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景玲,仝永周,仝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景玲,女。被执行人:仝永周,男。被执行人:仝云飞,男。本院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景玲,仝永周,仝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戚鲁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